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06號債 權 人 采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依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