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彭政章
- 當事人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薩摩亞商尚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367號債 權 人 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薩摩亞商尚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查明債務人是否應補正為薩摩亞商尚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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