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5729號債 權 人 蔡宏銘即祥宇工程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謝煥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