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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55號

債權人
諾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汐止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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