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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9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蔡孟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928號
債 權 人
甲○○
弄72
弄72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品傑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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