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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62號

債權人
閃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係甲○○或寶詮科技有限公司(按依工程確認單之客戶名稱均為寶詮科技有限公司)。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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