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6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62號
- 債權人
- 閃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債務人應為寶詮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相對人甲○○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