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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4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9462號

債權人
閃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証據,債務人應為寶詮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人尚無法釋明對相對人甲○○之債權存在,則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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