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48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485號
- 債權人
- 德恩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印勤廣告有限公司、石亞文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存證信函及租賃契約書影本,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如聲請書上所載之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96 年12月2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關證明文件,並於96年12月28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