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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7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1733號

債權人
成利欣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辰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事實及理由中所述之支票影本一份或提出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釋明文件。

民事庭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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