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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754號

債權人
通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新竹山莊安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本件是否有請求利息,如有,利率為何?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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