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70號債 權 人 台信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住台北縣五股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