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金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57號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漏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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