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5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57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漏附)。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57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金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聲請狀所載之證物(漏附)。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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