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彭洪英
- 當事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720號債 權 人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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