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7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謝永昌

  • 當事人
    忠新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7721號債 權 人 忠新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興百貨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具狀說明甲○○何以同時為債權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未違反民法第106條雙方代理禁止規定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敏郎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