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221號聲 請 人 邁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翁新源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惟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所謂支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發票日期及金額為空白,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 亦非得背書轉讓之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四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所載發票日期及金額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進楷 ┌──────────────────────────────────────────────────────┐ │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2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邁斯特科技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新竹│ 未 載 │ 未 載 │WY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工分行 │ │ │ │ │ ├──┼───────┼────────┼──────┼──────────┼───────────┼────┤ │002 │邁斯特科技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新竹│ 未 載 │ 未 載 │WY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工分行 │ │ │ │ │ ├──┼───────┼────────┼──────┼──────────┼───────────┼────┤ │003 │邁斯特科技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新竹│ 未 載 │ 未 載 │WY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工分行 │ │ │ │ │ ├──┼───────┼────────┼──────┼──────────┼───────────┼────┤ │004 │邁斯特科技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新竹│ 未 載 │ 未 載 │WY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工分行 │ │ │ │ │ ├──┼───────┼────────┼──────┼──────────┼───────────┼────┤ │005 │邁斯特科技股份│台灣土地銀行新竹│ 未 載 │ 未 載 │WY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工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