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850號聲 請 人 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法定代理人,並補正聲請狀尾大小章或代理人林忠誠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進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