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蔡孟芳
- 原告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95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具狀說明所遺失股票發行公司應係金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金麗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進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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