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聖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即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勞訴字第一一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