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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管理人
翁淑容會計師

破 產 人 耀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樓

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之破產管理人應由翁淑容會計師撤換為陳居亮律師,並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後續交接手續。

理由

一、法院因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或監查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得撤換破產管理人,破產法第8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破產管理人翁淑容會計師具狀稱業務繁忙,已無意願繼續擔任破產管理人,請求本院另選任適合人選,並解除其之受任等語。經查,本件破產人之相關簿冊、文件、動產等,目前雖尚在繼續追查中,但可確定已有破產人先前依法為員工勞退、資遣事宜所提撥之基金存於銀行尚待分配。原破產管理人既無意願繼續擔任,難期有效積極處理破產程序問題,對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有不利影響,自有撤換破產管理人之必要。經破產人之部分債權人(即受積欠工資、資遣費之員工)陳報,陳居亮律師有意願且有資格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陳居亮律師亦於96年8月29日具狀表明願意擔任,且其之管理報酬,由破產人先前員工之債權人支付,其不向本件破產財團請領任何管理報酬。本院衡酌陳居亮律師之學、經歷(台大法律系畢業,曾擔任台中律師公會第25、26屆倫理風紀委員會委員、第26屆民事法委員會委員、第26屆第2任副秘書長、台中市政府第2、3屆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等職務),以及前述陳居亮律師書狀表示之意願,認陳居亮律師應為本件破產管理人之適當人選,爰依職權撤換破產管理人。

三、依破產法第8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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