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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6號

請求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96號

原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陳杰其)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原僅訴請離婚,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查本件追加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8,818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公司存款帳戶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今往來明細。

(二)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今往來明細及96年1月29日當日信託財產市值。

(三)提出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迄今股票明細,及96年1月29日當日市值。

(四)提出新竹縣竹北市○○路384巷17號5樓建物及其基地登記謄本,及最新房屋稅單影本。

(五)提出車號 30100RV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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