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96號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 ○○(陳杰其)間請求請求離婚 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原僅訴請離婚,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查本件追加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8,818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並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科新安分公司存款帳戶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今往來明細。 (二)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帳戶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至今往來明細及96年1月29日當日信託財產市值 。 (三)提出台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隆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5年1月1日起迄今股票明細,及96年1月29日當日市值。 (四)提出新竹縣竹北市○○路384巷17號5樓建物及其基地登記謄本,及最新房屋稅單影本。 (五)提出車號 30100RV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