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聯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原告尚應 補繳15,642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3日以96年度補字第 86號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1月26日送達,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 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日書記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