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慶眾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5,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