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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李珮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泰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慶眾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6年度建字第2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5,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但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書記官 朱苑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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