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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4號

原告
黃明進即廣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品盛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103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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