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抗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7號抗 告 人 丙○○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3 月20日本院96年度拍字第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月30日邀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 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就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債務,約定自95 年10月30日起至96年4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七期 ,第一期清償350,000元,第二期至第七期則每期清償 300,000元,若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延期清 償或清償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相對人並於95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丙○○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500, 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丙○○迄今均未依約分期清償,按兩造訂立之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第4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原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與相對人協調,因當時與相對人購置鋼筋用於工地,而該工地因銀行貸款未核下,現正積極趕辦中,相對人亦同意讓抗告人展延,請求法院協助,爰提出抗告等語。經查,抗告人設定抵押權與相對人後,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邀抗告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與相對人簽立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就積欠之2,150,000元債 務約定分期清償,屆期均未獲清償,是依相對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結果,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全部受償,原審以抵押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全部清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即無不合。至抗告人主張業已與相對人協調展期清償一節,為相對人所否認(見相對人所提陳述狀),抗告人亦未提出任何事證以佐其說,且縱認抗告人主張為真,亦屬實體上之爭執,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抗告人執此抗辯,自無可採。綜上,本件抵押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受全部清償,原審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本件抗告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條第1項、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順珍 法 官 高敏俐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新竹縣│竹北市 │ 豆子埔 │ │ 000-0000 │建│ │ │ 113 │ 全 部 │相對人丙○○權利範│ │ │ │ │ │ │ │ │ │ │ │ │圍:2/3,相對人黃 │ │ │ │ │ │ │ │ │ │ │ │ │灯科權利範圍:1/3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6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1 │2819│竹北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夾層:│ │ │134.42│屋頂突出│ 9.24 │平方公│ 全部 │相對人│ │ │ │正東路50│000-0000│加強磚造│59.62 │59.62 │15.18 │ │ │ │物 │ │尺 │ │丙○○│ │ │ │巷30號 │地號 │,2層 │ │ │ │ │ │ │ │ │ │ │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