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嘉纈織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聯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63號
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留置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6年5
月2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聲請拍賣「SVG Lift-off薄膜去除機」乙台,然原裁定卻漏未將此記載於准予拍賣之附表中,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更正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之聲請標的為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而聲請人所稱之「SVG Lift-off薄膜去除機」乙台,業經聲請人代理人刪除,此有民事拍賣留置物聲請狀在卷可稽,是本院就如附表所示之動產裁定准予拍賣,並無顯然之錯誤,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42號│├──┬────────────────────┬──┬──┤│編號│ 名 稱 │單位│數量│├──┼────────────────────┼──┼──┤│001 │洗手機 AIR HAND DRYER & WASHER │ 台 │ 2 │├──┼────────────────────┼──┼──┤│002 │切割機Disco牌(DAD321) │ 台 │ 1 │├──┼────────────────────┼──┼──┤│003 │研磨機 │ 台 │ 1 │├──┼────────────────────┼──┼──┤│004 │優揚生物科技排放槽 │ 台 │ 1 │├──┼────────────────────┼──┼──┤│005 │擎邦國際排放槽 │ 台 │ 1 │├──┼────────────────────┼──┼──┤│006 │Karl Suss coaster 溫控裝置 │ 組 │ 1 ││ │COATER+DEeveloper-including: Temp, │ │ ││ │heateqipment(內含兩片製片機、一台全自動│ │ ││ │機取片機、一台上光阻、一台顯影機、一台溫│ │ ││ │度控制系統) │ │ │├──┼────────────────────┼──┼──┤│007 │STS ICP 蝕刻機 │ 台 │ 1 │├──┼────────────────────┼──┼──┤│008 │Karl Suss Aligner 曝光機 │ 台 │ 1 │├──┼────────────────────┼──┼──┤│009 │Uaxis BAK-640 電子鎗鍍膜機 │ 台 │ 1 │├──┼────────────────────┼──┼──┤│010 │MEGCON CO2 SESTEM 二氧化碳淨化機 │ 台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