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64號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8月30日邀相對人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 立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就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之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債務,約定自 95年10月30日起至96年4月3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七 期,第一期清償350,000元,第二期至第七期則每期清償 300,000元,若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延期清 償或清償不足額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相對人並於95年9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丙○○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2,500, 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 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第三人皇家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丙○○迄今均未依約分期清償,按兩造訂立之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第4條約定,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分期清償債務協議書(以上均影本)各乙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乙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江靜玲 ┌─────────────────────────────────────────────────────────────┐ │附表: 96年度拍字第64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 備 考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新竹縣│竹北市 │ 豆子埔 │ │ 000-0000 │建│ │ │ 113 │ 全 部 │相對人丙○○權利範│ │ │ │ │ │ │ │ │ │ │ │ │圍:2/3,相對人黃 │ │ │ │ │ │ │ │ │ │ │ │ │灯科權利範圍:1/3 │ └──┴───┴────┴────┴────┴───────┴─┴──┴──┴──────┴──────┴─────────┘ ┌─────────────────────────────────────────────────────────────────┐ │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64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 │001 │2819│竹北市○○○○○段│住家用,│一層:│二層:│夾層:│ │ │134.42│屋頂突出│ 9.24 │平方公│ 全部 │相對人│ │ │ │正東路50│000-0000│加強磚造│59.62 │59.62 │15.18 │ │ │ │物 │ │尺 │ │丙○○│ │ │ │巷30號 │地號 │,2層 │ │ │ │ │ │ │ │ │ │ │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