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存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即其公司之「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依該聲請標的之價額(即「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查報其公司該「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並自行依該價額,作為其本件聲請破產事件之「標的價額」,並自行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徵收費用之標準予以計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