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號
- 聲請人
- 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存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即其公司之「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依該聲請標的之價額(即「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查報其公司該「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並自行依該價額,作為其本件聲請破產事件之「標的價額」,並自行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徵收費用之標準予以計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