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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鄭政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存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即其公司之「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依該聲請標的之價額(即「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查報其公司該「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並自行依該價額,作為其本件聲請破產事件之「標的價額」,並自行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徵收費用之標準予以計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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