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4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47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三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26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2,0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7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如主文第1項所示部分,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至到期日前一日之利息亦聲請強制執行部分,因系爭本票載有到期日,且又無另約定自發票日起算利息,則本票之利息即應自到期日起算,故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