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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蔡孟芳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中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2樓
  • 被告
    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701號聲 請 人 中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叁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曾美雲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1701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4年12月14日 │15,000元 │15,000元 │94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 │NO-257181 │6 │ │ ├──┼───────┼───────┼────────┼──────┼──────────┼───────┼───┼───┤ │002 │94年12月14日 │50,000元 │50,000元 │94年12月31日│94年12月31日 │NO-257178 │6 │ │ ├──┼───────┼───────┼────────┼──────┼──────────┼───────┼───┼───┤ │003 │94年12月14日 │56,000元 │56,000元 │94年1月20日 │94年1月20日 │NO-257180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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