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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謝永昌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5號聲 請 人 元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詮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付款地為台北市○○路309號,非在本 院轄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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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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