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8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69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巨砲創意多媒體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戊○○
號
丙○○
號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壹佰捌拾肆萬伍仟元,其中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4月12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845,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6年9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尚欠新台幣1,577,000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蔡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