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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彭政章

  • 當事人
    陳永燦即眾億汽車企業社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89號聲 請 人 陳永燦即眾億汽車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陸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曾美雲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89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5年5月12日 │11,000元 │11,000元 │95年5月19日 │95年5月19日 │TH-NO-023985 │6 │ │ ├──┼───────┼───────┼────────┼──────┼──────────┼───────┼───┼───┤ │002 │95年5月12日 │11,000元 │11,000元 │95年5月26日 │95年5月26日 │TH-NO-023986 │6 │ │ ├──┼───────┼───────┼────────┼──────┼──────────┼───────┼───┼───┤ │003 │95年5月12日 │11,000元 │11,000元 │95年5月30日 │95年5月30日 │TH-NO-023987 │6 │ │ ├──┼───────┼───────┼────────┼──────┼──────────┼───────┼───┼───┤ │004 │95年5月12日 │11,000元 │11,000元 │95年6月9日 │95年6月9日 │TH-NO-023988 │6 │ │ ├──┼───────┼───────┼────────┼──────┼──────────┼───────┼───┼───┤ │005 │95年6月10日 │125,000元 │125,000元 │ 未 載 │95年6月10日 │TH-NO-023989 │6 │ │ ├──┼───────┼───────┼────────┼──────┼──────────┼───────┼───┼───┤ │006 │95年6月10日 │185,000元 │185,000元 │ 未 載 │95年6月10日 │TH-NO-023990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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