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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3號

聲請人
唯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發票年月日、金額等,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本票之必要記載事項,若欠缺上開記載事項,則該紙票據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五紙所謂「本票」,無發票日之記載,尚難認其為本票,是其不具有票據效力,則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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