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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5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54號

聲請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即和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貳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85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本  票  號  碼│年利率│備 考 │
│    │              │︵新 台 幣︶│︵新 台 幣︶  │         │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95年1月3日    │2,000,000元   │1,144,781元     │96年4月16日 │96年4月16日         │  未    載    │6     │      │
├──┼───────┼───────┼────────┼──────┼──────────┼───────┼───┼───┤
│002 │95年1月3日    │2,000,000元   │1,144,781元     │96年4月16日 │96年4月16日         │  未    載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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