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小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小字第9號原 告 丙○○ 被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