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簡字第1號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鳳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