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勞簡字第3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複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飛達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戴瑞玉 謝廷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