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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林南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各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等三人受雇於被告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諾法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0,000元,惟被告諾法公司惡性倒閉,積欠原告等三人96年1、2月份薪資各60,000元未付,原告於民國96年3月13日聲請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被告未出席致協調不成立,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爰聲明:告應給付原告等三人各6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等三人主張其等受雇於被告諾法公司,每月薪資30,000元,惟被告諾法公司積欠原告等三人96年1、2月份薪資各60,000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簽收單、薪資袋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等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等三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三人積欠之薪資各60,000 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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