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31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小字第315號
- 聲請人
- 暐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