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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小字第31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竹小字第315號

聲請人
暐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珮禎

書記官 江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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