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 原告
- 華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萬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837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