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建簡字第3號

原告
華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萬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有3,850元之裁判費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