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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9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字第912號

原告
甲○○
被告
祐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其餘4,400元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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