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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聲字第83號

聲請更正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聲字第83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全方位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原設新竹
法定代理人
乙○○ 原住新竹

           現應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141號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年息百分之六點0九」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六點0九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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