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聲字第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聲字第83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全方位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原設新竹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住新竹
現應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6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1141號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年息百分之六點0九」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六點0九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5年度竹簡字第11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