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調字第1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簡調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統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千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一、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3,672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