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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1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12號

            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7日所為之95年度票字第2335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喬公蔚」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凌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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