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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彭洪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
債權人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所為之94年度促字第1789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附表欄中關於「附表①編號1之請求本金為新台幣4,000, 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表①編號1之請求本金為新台幣4,500,000元」。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煥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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