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5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合作金庫銀行股
- 債權人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日所為之94年度促字第1789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附表欄中關於「附表①編號1之請求本金為新台幣4,000, 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表①編號1之請求本金為新台幣4,500,000元」。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