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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聲字第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南洲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所為之95年促字第16321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按本行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民事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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