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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乾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1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上訴人應提出被上訴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並陳報當初被上訴人或訴外人崧鼎建設有限公司開立系爭本票之原因及兩造另案在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涉訟之民事事件案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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