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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順珍

臺灣新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正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詳有明文。

二、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陳順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
    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
    辯事實及與此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
    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
    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
    理。
    (三)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則請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
    第1項駁回之:
    1、在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
    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196條第2項裁定駁回者。
    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268條定期間命提出而未提出者。
    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
    依規定說明者,
    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
    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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