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戴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林思銘律
- 被上訴人
- 富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即二審之被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96年度簡上更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第44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96年度簡上更字第1 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99年5 月5 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本件上訴人就前開判決提起上訴之20日法定不變期間至99年5 月25日屆滿,上訴人及訴訟代理人遲至99年5 月26日對前開判決提出上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已逾法定之上訴不變期間,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